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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 工作条例》的通知

发布者:艺术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7-23浏览次数:543

南工院教〔201816


关于印发《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

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工作条例》已经2018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8720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检验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也可以检验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同时,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对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的科学与规范程度,也是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表现。为了进一步强化在校院两级教学管理模式下的考试管理,更好地发挥考试的评定、反馈、激励和教育功能,建设优良的考风、学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以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考试成绩的可靠、可信。

第三条  每学期凡各专业教学计划里规定开设的各类必修、限选与选修课程都应进行期末考核,考核的方式应根据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目标要求及课程特点来决定,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做论文、操作考试、搞设计等多种方式。学校不统一组织期中考试,但教师应在期中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

第四条  凡正常参加课堂教学活动,并遵守《南工院学籍管理规定》的在籍学生,均应参加当学期的考试,并可取得相应的成绩评定。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按我校组织考试的方式,可将各门初修课程的考试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每个专业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4门的必修课或专业方向限选课考试,其中大学英语、数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等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部、中心)共同组织(教务处协调监考人员安排,二级学院(部、中心)自行安排考试时间、地点等),其余课程由各院(部、中心)自行安排监考人员、考试时间、地点等;第二类是由二级学院(部、中心)组织的在考试周前完成的必修课或专业方向限选课考试;第三类是在课程结束后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的选修课或非笔试类课考试。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将本学院各专业学期开设的所有初修课程的考试种类上报教务处(表格样式见附件1),教务处审核后向全体学生公布,考试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七条  以上三类初修课程考试的组织工作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一类考试于考试前六周开始启动,由教务处会同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各院(部、中心)应在考试前五周安排相关教师出卷,历时两周;考试前四周开始进行考试的安排工作(包括课程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监考及巡考教师等);考试前三周开始印制考试用卷,历时两周;考试前二周各院(部、中心)下发期末考试日程安排表及监、巡考人员安排表。

(二)二类考试的命题、监考要求、考试纪律要求等同一类考试。院(部、中心)应在考试前一周将课程的考试安排情况(包括考试方式、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监考与巡考教师安排等)报教务处,教务处将进行抽查。

(三)三类考试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自行组织,任课老师应认真、严格地组织对学生的考核工作,并在考试前一周将考试的安排情况报课程承担学院(部、中心)教学秘书处,院(部、中心)将对其进行抽查。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对参加考试的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与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免听者除外):

(一)当学期未注册学生(教务处于开学两个月后将未注册学生名单下发至二级学院(部、中心),院(部、中心)负责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二)缺课(含旷课,病假、事假)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该类学生也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三)必做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一半以上者

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一周将因以上(二)、(三)中的原因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送交课程承担学院(部、中心)教学秘书处,教学秘书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前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并填写《缓考申请表》(见附件2),经班主任、二级学院(部、中心)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准予缓考,事后申请者无效。

申请免修、免听的学生需在课程开课两周内提出申请,并填写《免听、免修申请表》(见附件3和附件4),经院(部、中心)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免修、免听,事后申请者无效。

第九条  补考工作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即开始安排,成绩不及格的同学及申请缓考的同学可以在开学第二周至第三周参加补考。

第十条  重修采取单独开班、教师辅导、跟班的形式,重修考试的要求等同于全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录入重修的成绩。

第十一条  笔试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的考试如需延长时间,应经课程承担学院(部、中心)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考试命题工作


第十二条  命题是考试的核心工作和中心环节,试题的质量直接影响到考试的质量。考试命题必须符合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要求,份量、覆盖面、难度、区分度适当,能准确地鉴别学生的学习质量。命题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思维的能力。

第十三条  开卷考试的试题及答案不应包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到的内容。

第十四条  考试命题工作的组织一般由教学部(教研室)负责。凡采用同一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课程,命题的难易度要相当,如是同一大纲、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应由教学部(教研室)统一命题,同卷考试。

第十五条  各二级院(部、中心)在试卷命题上应积极推进教考分离。原则上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均须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可自建、引进或二者结合。具体实施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有区别地逐步开展。已有试题库(试卷库)的课程应采用试题库(试卷库)命题。无试题库(试卷库)的课程可提倡聘请校内非任课教师或校外教师命题。

第十六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试题库应有充足的题量,并应不断更新,确保同一门课程考试用卷与往年相比试题重复内容不超过30%。试题库(试卷库)生成的试卷不得流失。

第十七条  试题的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清晰。命题试卷应符合出卷的规范要求(见附件5),采用教务处统一制作的考卷样式(见附件6)。

第十八条  考试命题时应同时拟出难度相当又互不雷同的AB两套考题,并随题标明评分标准,同时制定规范的标准或参考答案。试题应经教学部(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后定稿,二级院(部、中心)分管教学的领导随机抽取其中一套作为考试用卷,另一套院(部、中心)封存留做补考卷。试卷题目和评分标准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九条  命题教师应认真校对试卷,严防试卷差错。如在考试过程中试卷命题出现重要错误,将按照《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刷、保管与传递


第二十条  试卷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必须加强对试卷的规范化管理,在试卷的印制、传递、保管等各个环节中把好保密关。命题教师及所有接触过试卷的人员都要严格遵守试卷的保密规定,如有违反按《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课程承担学院(部、中心)或教学部(教研室)指定专人将考试用卷于考试前三周送至文印室,文印室工作人员要严格办理好交接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样卷文稿。文印室应建立并执行试卷保密工作制度,防止在试卷印制过程中出现泄密事件。教务处应对文印室执行试卷保密工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印制好的试卷及样卷文稿,应由送印教师本人按时领取,双方应在核定试卷的数量及质量后正式交接。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或教学部(教研室)指定专人将领回的试卷及答题纸、草稿纸按每个考场应考学生数+2的份数装袋密封,并在试卷袋上贴上填写好的“考场情况记录表”后交给院(部、中心)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在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后将试卷放入院(部、中心)保密柜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开考前20分钟监考教师按监考通知的要求至指定地点签到并领取试卷。开考前10分钟,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将试卷袋拆封。考试完成后,监考教师做好试卷的回收工作,并送至指定地点,交考务人员清点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五条  教学秘书应及时通知教学部(教研室)主任领取试卷,组织评阅工作。如有未及时领走的试卷,应放回院(部、中心)保密柜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教学部(教研室)在完成试卷评阅及成绩登记后将所有试卷按学院、班级、学号分类整理,并交由院(部、中心)秘书归档保管,一般保管时间为六年。

第二十七条  补考试卷样卷由教学部(教研室)于开学一周内向院(部、中心)领取,并根据需补考的学生人数确定试卷的印制份数,交文印室印制。

第二十八条  各院(部、中心)要妥善做好多余的空白考试卷的处理及超过保存期的试卷的销毁工作。


第五章 考场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考场的安排工作由教务处作统一协调,课程承担院(部、中心)具体负责。

第三十条监考教师由课程承担学院(部、中心)负责委派(全校性考试,在本部门教师已全部安排监考的情况下,所缺的监考教师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一般不得变动,因故不得不作调整的,需经所在院(部、中心)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具体的考场安排见下表:


教室座位数

考生人数

监考教师数

50

25

2

100

50

2

180

90

4

250

110

4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安排院(部、中心)领导参加本院(部、中心)课程的巡考工作,督促监考教师按要求监考。课程承担学院(部、中心)的教学秘书、教务处考务管理人员要深入考场,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三十二条  在考试前各院(部、中心)应召开监考、巡考人员工作会议,明确工作职责与要求;同时,应通过多种形式做好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后勤管理部门应在考试之前,检查所有考场内的照明、桌椅等设施是否完好,保障考试期间水电正常,搞好教室卫生,为考试的顺利进行提供后勤保障。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监考教师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签到并领取试卷;

(二)监考教师应佩戴监考标志牌进入考场,考试前应逐个检查学生的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安排考生就座,无证件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三)监考教师在考前要向考生宣读《考生须知》,向学生宣布考试形式(开卷、闭卷)、考试要求,提示闭卷考试的学生将本人桌面下或桌面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资料或电子资料等放到教师指定的地点;

(四)在学生考试前,监考教师要求学生必须清理桌面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不论是自己所写还是他人所写),清理不掉的要求学生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由监考教师根据情况调换位置或酌情处理;

(五)监考教师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监考工作,监考过程中应一前一后轮换站位,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吸烟、聊天、阅读报纸或书籍、接听电话或收发短信息以及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得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任何问题或对考生答题有任何启发和暗示;

(六)监考过程中发现考生有作弊动机的(尚未构成作弊),应给予提醒和警告,如考生仍有作弊行为,以作弊论处;

(七)监考人员应在考试进行一小时和考试终止前十五分钟提醒考生,考试终止时间一到,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遇到特殊情况需延长考试时间的,需报教务处批准;

(八)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求学生在座位上等候监考教师收卷,在认真清点、整理好试卷确保准确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监考教师将填写齐全的考场记录表连同试卷送交指定地点,待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开;

(九)发现违规学生,监考教师终止其考试,及时通知二级学院(部、中心)巡考人员或考务人员,并及时记录学生姓名、班级、违规时间、违规行为等情况,保存相关证据,督促违规考生写好情况说明,并将所有材料交院(部、中心)考务人员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巡考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巡考人员应于开考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签到,并领取《南工院巡考教师汇报表》(见附件7);

(二)巡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重点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试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坐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考人员应督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

(三)开考后,巡考人员负责维持巡视区域内的考场秩序,督促监考教师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协调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无法解决的突发事件,要及时与教务处考务人员联系;

(四)对于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作弊事件,要协同、督促监考教师做好考场情况记录工作,并及时与院(部、中心考务人员联系,将作弊学生带离考场进行处理;

(五)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要督促本楼层的监考教师做好收卷工作;

(六)巡考人员需仔细填写《南工院巡考教师汇报表》中的有关内容并于考试结束后交回至指定地点;

(七)在整个考试期间,巡考人员一般不得离开所负责的巡视区域。

第三十六条  考务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各院(部、中心)的考务人员应于开考前30分钟准时到达试卷发放处,并做好试卷发放前的准备工作;

(二)各院(部、中心)的考务人员负责向监考教师发放各考场试卷、监考牌,务必做到细致、小心,以免发错,并督促监考教师签到;

(三)考试过程中,院(部、中心)考务人员要深入考场,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教务处的考务人员在会同院(部、中心)考务人员一起解决考场出现的问题的同时,重点做好考场违纪作弊问题的处理工作。要做到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督促有关监考教师填写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

(五)考试结束后,院(部、中心)考务人员负责收取各考场试卷袋、监考牌,清点试卷份数,认真登记缺考考生名单(见附件8),并汇总出电子稿。

第三十七条  考生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考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上就座,开考后30分钟仍未进入考场者,取消本场考试资格,作旷考处理,旷考的考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开考后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二)考生入座后应将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教师核验;

(三)考生在考前应清空所在座位抽屉并检查桌面,若发现桌面上或抽屉里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图表,要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四)考生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开卷考试除外)、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试卷,严防其他考生抄袭;

(六)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生不得自己准备、携带草稿纸;

(七)考生答卷前应将姓名、班级填写在试卷规定位置上;

(八)考试终了,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对折后放在桌上,待监考教师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


第六章 阅卷、评分及成绩管理、质量监控


第三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应立即进行评卷,阅卷评分工作由教学部(教研室)负责组织。有条件的课程应采取集体分题、流水作业的方式评卷。

第三十九条  考卷评阅教师应根据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标准(参考)答案,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和统一的原则,严格按卷面学生答题情况打分,不得随意加减分数或送人情分。

第四十条  评阅试卷要用红色钢笔、水笔或圆珠笔,卷面要保持整洁,卷面总分及试题评分标注要明确、清晰,不应有钩钩抹抹现象。

第四十一条  必修课程、限选课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践环节及选修课程按五级分制记分,两种记分制按“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来进行换算。

第四十二条  学生的课程总评成绩应将平时成绩、期中检查成绩与期末考试相结合,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为60%。如有特殊情况,由教学部(教研室)拿出方案,经课程承担学院(部、中心)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  考试结束四天内,任课教师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同时在网上“成绩管理系统”内输入学生成绩,凡被“取消考核资格”或“作弊”、“缺考”、“休学”、“退学”等无成绩者,应注明具体情况,不得留空不录。成绩录入工作完成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将学生成绩登记册原始稿及打印稿经本人签字后,交至院(部、中心)教学秘书处。

第四十四条  考试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公布。成绩正式公布前,任何人员不得向学生通告考试成绩,学生和其他人员也不得向教师查问成绩。成绩单一经报出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有原因需改动,由任课教师填报“成绩修改申请表”(见附表9),说明变更原因,并随附证明材料(如成绩登记册、试卷等),由课程承担学院(部、中心)分管教学的领导及教务处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成绩的更改。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教师评分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书面向课程承担学院(部、中心)提出申请(过时不予受理),由院(部、中心)指定有关教学部(教研室)代为查核,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第四十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将学生成绩及时邮寄至学生家中,成绩查询系统也及时开放,方便学生了解自己各门课程的成绩情况。学生不能以不了解自己某门课程不及格为由而不按时参加补考。

第四十七条  各教学部(教研室)应对考试课程的考试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写“课程期末考试总结表(见附件10),于开学后第一周报送院(部、中心)。

第四十八条 各院(部、中心)于下学期开学初的教学检查中,对上学期末各门考试的阅卷情况、成绩的统计分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总结上交教务处,教务处会同学校督导专家组对各院(部、中心)进行抽查。


第七章 考场违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考场违规按照《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五十条  课程承担学院(部、中心)在考试结束后,依据考试违规学生填写的“学生考场违纪(作弊)情况说明”(见附件11)及监考或巡考人员填写的“学生考场违纪(作弊)审核表”(见附件12),对学生的违规性质予以认定,并上报教务处进行审核,再由教务处将相关材料转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十一条  监、巡考人员和考务人员如不认真履行考场规则,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的轻重,按照学校的《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进行教学事故认定后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考试管理方面的规定、通知同时废止。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

1.南工院考试科目汇总表

2.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期考试缓考申请表

3.学生免听申请表

4.学生免修申请表

5.出卷规范

6.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试卷(样式)

7.南工院巡考教师汇报表

8.缺考情况统计表

9.成绩修改申请表

10.课程期末考试总结表

11.学生考场违纪(作弊)情况说明

12.学生考场违纪(作弊)审核表




附件1

南工院考试科目汇总表

学期

二级学院

年级

班级

课程名称

任课教师

考试类型

承担单位


















































































































































































注:考试类型说明(A:第一类课程;B:第二类课程;C:第三类课程)

附件2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期考试

缓考申请表


学期:


二级

学院


班级


姓名


学号


申 请 缓 考 课 程


申 请 缓 考 缘 由


院( 部、中心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申请日期:

附件3:           

学生免听申请表


二级学院:                      班级:


申 请 人


学    号


申请日期


课程名称


学    时


学    分


开课学年

2020学年

开课学期

学期

任课教师


申请

免听

原因


证明材料

成绩单(   )         证书(   )        其它(   )

任课教师

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学生

所在

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课程承担

院(部、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

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有关免听的相关规定请查阅南工院《学生手册》中《南工院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请在“证明材料”栏内相应位置画“√”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4

学生免修申请表


二级学院:                           班级:


申 请 人


学    号


申请日期


课程名称


学    时


学    分


开课学年

2020学年

开课学期

学期

任课教师


申请

免修

原因


证明材料

成绩单(   )         证书(   )        其它(   )

学生

所在

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课程所在

院(部、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医务室

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

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有关免修的相关规定请查阅南工院《学生手册》中《南工院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请在“证明材料”栏内相应位置画“√”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5:              

出 卷 规 范


 1.准确填写试卷中的学年、学期、期末及开闭卷等项目,如开卷考试只能携带教师指定的材料,则需在“开卷考试允许携带资料”一栏后面的横线上注明,没有注明的则视为学生可携带任何材料;

 2.期末考试试卷,要在试卷右下角标明AB卷;

 3.准确填写试卷页脚处的总页码及当前页码;

 4.准确填写考试课程名称及出卷人,课程名称以考试任务单上名称为准,不得简写、缩写或错写;

 5.准确填写试卷中的试卷适用班级,如适用班级名称过长,可以使用“除___班级外的所有班级”或____________专业的班级”予以说明,但必须以能够唯一确定考试的适用班级为标准;

 6.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认真衡量本门课程是否适合开卷考试。开卷考试命题时应充分调动考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答题,而非直接在课本或笔记上抄写答案;

 7.每份试卷均附相应的标准答案。教师应将试卷与标准答案分别装订后,一同上交各院(部、中心)教学秘书,严禁将试卷和答案装订在一起

 8.对答题格式有特殊要求的试卷请出卷老师单独为其设计答题纸,其它试卷的答题纸到各院(部、中心)领取。考生统一在答题纸上答题;

 9.各院(部、中心)出卷老师请严格按照试卷范式出卷,没有特殊情况,试卷必须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写。打印页边距为上:1.37厘米 ,下:1.92厘米,左:2.54厘米,右:1.95厘米;

 10.样卷字体字号要求为:主标题用一号黑体;副标题用小二楷体;试卷信息用小三黑体;试卷内容用小四宋体。

附件6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学期  考试试卷


闭卷【 】

开卷【 】



课程: 出卷人:考试类型:

适用班级:

开卷考试允许携带资料:


班级


学号


姓名


页 共页                       



页 共页                        



直线 40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答题纸

二级学院班级姓名学号

1


 程名称成绩


2




附件7

南工院巡考教师汇报表


学年学期: 考试类别:  巡考教师:


巡视区域


巡视日期


巡视时间


开考前监考教师到位及考前准备情况:







考试过程中各考场秩序:








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情况:






违纪、作弊情况:(班级、姓名、所在考场、监考教师、过程说明)












考试结束监考教师收卷情况:










巡考教师签名:

附件8

20   /20   学年第   学期(      )考试

缺考情况统计表

序号

院(部、中心)

班级

学号

姓名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监考人

缺考原因














































































































附件9:    

成 绩 修 改 申 请 表

申请教师: 院(部、中心):  日期:

课    程


考 试 性 质

期末总评  (   )

补    考  (   )

开课学期


重    修  (   )

重修学期:

毕业补考  (   )

班    级

学生姓名

学号

系统成绩

改后成绩






修 改 原 因

1.登记错误     (   )

2.录入错误     (   )

3.教务工作疏忽 (   )

4.其它:





院 (部、中心) 意 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教 务 处 意 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院(部、中心) 课 程

 /学年第学期期末考试总结表

一、概述

课程名称      课程类型

命 题 人      考试类别

阅 卷 人      阅卷方式

二、试卷命题分析

题   型

分         值

基础试题

理解与基本应用

综合分析





















总   计




三、学生成绩汇总

序 号

班 级

任课教师

平均分

最高分

最低分

学生人数最集中的分数段




































四、学生失分原因分析及改进教学的建议


制表人签字:      教学部(教研室)主任签字:        院(部、中心)分管教学领导签字:


附件11

学生考场违纪(作弊)情况说明


20    / 20   学年第   学期  期末、补考、重修)


班级


学号


姓名


课程


时间



































签字 :                              年     月     日



附件12

学生考场违纪(作弊)审核表


20   / 20    学年第     学期  期末、补考、重修)


姓名


班级


课程


时间

















监考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院(部、中心)

意见



违纪性质: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

意见



违纪性质: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