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静康发布时间:2023-04-03浏览次数:807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精神,清明节4月5日(周三)放假1天。
放假期间,各部门、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维护好校园安全稳定。
特此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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